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张琴)近日,宣恩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千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被告周某某,广州某便利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为经营周转,于2016年2月3日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恩农商行)借款112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8.64%。2016年3月16日,周某某再次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38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8.64%,被告广州某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广州某便利店有限公司以其商业用房及土地作为抵押物,为周某某的以上两笔借款提供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8年2月12日止,担保金额为15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周某某履行了借款义务,但周某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催收借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周某某、广州某便利店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宣恩农商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何某某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周某某与何某某系夫妻关系,周某某在原告宣恩农商行的以上两笔贷款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贷,周某某承认何某某为其在原告宣恩农商行的贷款提供担保的事实,原告宣恩农商行提供的何某某出具的连带还款责任书周某某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何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缺席判决。判决被告周某某偿还原告宣恩农商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自2016年9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64%支付借款本金1120万元内的利息,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64%支付借款本金380万元内的利息;何某某为周某某的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广州某便利店有限公司以其担保财产为周某某的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