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王婉婷 鄂胜明)明知他人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而为其提供运输便利条件,想从中牟利,却在运输途中即被烟草专卖局查获。日前,建始县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该案,以销售伪劣产品(未遂)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6年,王某受其友叶某邀约经营假冒伪劣卷烟,王某主要负责联系运输卷烟的车辆。11月14日,王某联系王某甲承运假冒伪劣卷烟。当晚11时许,王某甲按照王某的指示,驾驶货车装载卷烟欲运至云南省昆明市。次日12时许,王某驾车途经沪蓉西高速公路恩施崔坝服务区时被建始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现场查获假冒伪劣卷烟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65万余元。
2017年5月26日,王某联系文某承运假冒伪劣卷烟。次日凌晨,文某按照王某的指示,驾驶货车装载卷烟欲运至江苏省苏州市,行至宁洛高速周口服务区时被河南省漯河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查获,现场查获假冒伪劣卷烟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9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销售伪劣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便利条件,涉案卷烟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6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受刑罚处罚。综合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