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向世贵 司欣梅)近日,来凤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涉案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黎某在与罗某(另案处理)微信聊天时,罗某告知黎某自己有一把手枪。次日晚,二人相约见面,黎某将枪取走,并把枪藏在本人驾驶的轿车副驾驶脚垫之下,第二天1时许被公安民警查获。后经鉴定,该枪支为自制“六四”制式手枪,内装子弹为制式子弹。归案后,黎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黎某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2月25日被来凤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初刑满释放。
来凤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