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秦铭阳)2018年2月6日,鹤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向鹤峰县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张某系吸毒人员。2017年9月15日,张某向他人购买3000元的冰毒后,先后在鹤峰县五里乡、走马镇多次向喻某、陈某、洪某等人贩卖毒品共计3.47克,获得毒资人民币共计148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9月2日晚上,张某在五里乡供电所洪某住宿楼下给喻某贩卖冰毒0.2克,喻某通过支付宝给张某支付毒资人民币200元;
2017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张某以200元的价格给喻某贩卖冰毒0.2克,并安排田某在其五里乡瓦屋村住所取到冰毒后将冰毒交付给喻某。
2017年9月15日晚上,张某在五里乡金钟村水池旁以580元的价格向陈某贩卖了冰毒1.5克,陈某通过支付宝给张某支付了毒资。后张某又在五里乡供电所将冰毒贩卖给洪某,洪某通过微信红包给张某支付了200元。
2017年9月18日18时40分,洪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支付300元购买毒品,张某委托他人到洪某住所给其交付冰毒0.2克。后陈某联系张某向其购买200元的冰毒,并委托田某到五里乡找张某取到冰毒0.1克。
2017年9月19日,张某、陈某等人住宿在走马镇某商务宾馆,期间陈某通过支付宝转账200元向张某购买冰毒,张某回到五里乡取到冰毒后返回宾馆将0.2克冰毒交付给陈某,后一起吸食。当日晚21时许,公安民警在对该商务宾馆进行治安检查时,发现张某将四袋白色晶体状可疑物藏匿于枕头中,随即口头传唤张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涉案四袋可疑白色晶体净重1.0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先后7次向三人贩卖毒品共计3.47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对其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