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胡伟 陈堃)8月7日,咸丰院夏季集中执行第三执行小组专程驱车来到高乐山镇马河村8组,将义务款3.2万元现金送到93岁朱恩老人手中。
2011年9月30日,彭某驾驶厢式货车与朱恩老人之子朱某浩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朱某浩受伤住院127天后死亡。朱恩老人、朱某浩的妻子和两个儿子将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彭某、车主周某某和汪某、车辆挂靠公司重庆某汽车运输公司以及重庆某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5被告赔偿各种费用共计40余万元。
经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重庆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4原告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共计12万元,已按期履行到位。由被告彭某、周某某、汪某连带赔偿4原告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共计15万元,扣减已支付的4万元,还应支付11万元,被告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彭浩、周某某、汪某未按期自动履行。4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因4被执行人均在外地,我院执行人员五赴恩施,先后从被执行人周某某、彭某处执行到位义务款7.8万元送到4申请人手中。
咸丰县法院夏季集中执行会战打响以后,该案作为必须执行完毕的涉民生案件摆上了案头,鉴于被执行人周某某、彭某、汪某暂时再无执行能力,执行人员又三下重庆,找负补充赔偿责任的另一被执行人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通过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艰难地将余款3.2万元执行到位。
考虑到朱恩老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该义务款主要用于老人的日常生活开支,执行小组驱车来到朱恩老人家中,通知朱恩老人在家的一位孙子和村委会主任到场,现场将义务款3.2万元送到朱恩老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