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14日,位于京津冀三地交界枢纽地带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服务京津冀一体化法治论坛,正式与相邻的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共同签订四地法院沟通协作框架协议,今后,四地法院将共同成立沟通协作领导小组,开展重大案件跨区域协调会商。
而此前,四地法院的执行工作已先行一步,四地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作实施细则启动后,在破解异地委托执行难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委托案件当本院案件办
“平谷、蓟县、三河、兴隆四地法院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法院辖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将案件委托该辖区法院执行。受托法院如有异议,应与委托法院进行沟通协调,不能不经沟通协调将案件退回”,这样一条规定被明确地写在四地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作实施细则中。
对此,平谷法院执行局局长张久新解释说,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1年就出台了有关异地执行的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裁判案尺度不一、地方保护、案件压力等诸多因素,异地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经常遇到消极执行的情况,邮寄到对方法院的案卷有时甚至被原封不动地退回。
兴隆法院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李金海说,四地法院签订执行工作联动协作细则后,相关内容都有明文规定,作为签约方,协助执行变成了每个法院的义务,对推动异地执行工作无疑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张久新认为,执行联动协议增加了细则中“不能不经沟通协调将案件退回”的规定,打破了消极执行的困境,意味着任何法院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退案。
据了解,按照新的协作机制,如果平谷法院的案件需要委托兴隆法院执行,只需要把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到兴隆法院,兴隆法院便可以将案件信息录入自己的执行办案系统,生成一个新的案号,按照自己法院的执行流程操作。
李金海说:“有了案号,我们的执行部门便可以登录省内的执行办案系统,直接查询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现场执行也可以直接出具我们法院的执行办案手续。这样一来,这个案件就相当于是兴隆法院自己的案件,没有特殊情况,对方法院的执行人员无需再跑到河北,大大节省了办案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
常设机构保证沟通无阻
自从京津冀四地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作实施细则签订以来,蓟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涛的“跨地域”执行工作一下子变得繁忙起来。
王涛介绍说:“之前,相邻地区法院执行局局长相互之间不认识,需要异地执行时,别说电话事先沟通了,就连执行员到了当地法院都找不到对接的人。现在有了联动协作机制,沟通一下子就无障碍了。”
不久前,蓟县法院负责执行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该院执行局在天津市范围内没发现被执行人的行踪和财产,后来得到线索,被执行人目前在河北省三河地区居住。蓟县法院执行局委托三河法院执行局帮助执行该案。按照联动协作的约定,蓟县法院将案件材料通过司法专邮邮寄至三河法院,大概过了1周就收到三河法院的回复,称该案已经立案并分配相关执行员加紧办理,有情况及时通报。
张久新说,四地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作实施细则启动以来,三省(市)四地法院便迅速将相关措施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为破解各地的执行难又加了一把劲。
据了解,为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四地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作实施细则专门规定了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成立平谷、蓟县、三河、兴隆四地法院执行协作工作协调小组,成员为各院执行局长并设组长一名。协调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各院执行指挥办公室或相应的执行部门。”
兴隆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院指挥中心负责人刘腾达被指定为该院开展执行工作联动协作的联络人。之所以指定刘腾达作为联络人,原因之一是他还兼任该院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可以统一协调执行相关工作、调配执行法警力量等,最大限度地保障执行效果。而这种安排在四地法院中并不是例外,四地法院内部均设有执行联动协作的联络人。
四地互通协作全程联动
对平谷、蓟县、三河、兴隆四地法院来说,执行工作的合作还只是第一步。按照平谷、蓟县、三河、兴隆三省(市)四地法院沟通协作框架协议的约定,四地法院协作的目标在于开展四地法院之间手续简便、内容广泛、渠道通畅、务实高效的互通协作,完善跨区域立、审、执案件联动机制的协调配合,逐步实现四地法院办案“同城效应”。
平谷法院院长祖鹏介绍说,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背景下,地处京津冀三地交界枢纽地区具备区域优势,但也面临着要素资源整合、消除行政壁垒、统筹社会发展等多层次问题,极易引发潜在矛盾。作为基层法院,在履行自身审判职能的同时,如何发挥最大效能,为京津冀一体化提供法治保障,成为法院愈加关注的问题,也是四地法院联合开展调研并签订框架协议的初衷。
根据平谷法院前期开展的服务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调研,随着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推进,预计平谷、蓟县、三河、兴隆四地法院案件数量将会有一定程度的攀升,新类型案件会有所增加,对案件审理协调统一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
根据框架协议,四地法院沟通协作领导小组将作为常设机构,负责相关协作内容的推进,同时设联络员负责具体的事项联络、案情通报、材料交接等。在协作机制上,四地法院将建定期的工作协调会议制度,进行常态化交流研讨。同时开展重大案件跨区域协调会商,对于涉及两个以上省(市)的重大、敏感或疑难复杂案件,由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起,及时安排进行双边或多边协调会商。有效保证案件审理协调统一的要求。
祖鹏说,在框架协议基础上,法院的各业务口之间也将陆续签订操作细则,将司法协助范围向外扩展,涵盖立案、审理和执行全程,实行全程联动。力争除了开庭审理、文书拟定等承办法官不能委托的事项外,在司法鉴定、勘验、调查取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执行等方面的事务,均实现区域内法院之间的互相委托办理。简化协助流程,提高协助效率,为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