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日上午,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利川市原政协主席郑凯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郑凯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2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郑凯在担任利川市副市长、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骏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总经理张情兴谋取利益,先后两次收受张情兴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44.021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本案部分受贿所得已追缴在案,被告人受贿行为未对国家造成损失,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综合被告人案发前串供、掩盖罪行,到案后拒不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不好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决定对其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