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院经费采取集中保障和管理的体制。全国法院经费实行预算制管理,由中央财政统一供给,不受地方行政机关的干预和控制。无论法院经费预算编制还是法院经费管理,都由国家司法部统一实施。法院经费预算方案由司法部提出,经过国家议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支出。法国法院经费制度被视为单一制国家中央统一保障型的代表。
法院经费制度的主要内容
法国法院经费制度的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地方法院提出司法经费需求。法国法院经费预算编制是以地方法院提出的司法经费需求为基础的。在每个财政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法国各个地方法院都会根据本年度的审判任务和工作重点,提出本年度的经费需求计划。
法国在中央层面设有司法行政机构--司法部,但在地方的行政机构中没有司法厅、局等司法行政机关。法国司法部在地方的下属机构是上诉法院和大审法院等司法机关。因此,法国地方法院司法经费预算方案由法院直接提出。地方法院基本上都设置有管理司法行政事务的专门机关,负责处理包括草拟法院经费预算在内的所有司法行政事宜。
法国法院经费从性质和用途来看,有人员经费、维持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其中,人员经费和维持性支出是相对固定的,它们是在上一财政年度已经形成,并且在本财政年度内具有刚性而不能减少的支出。
资本性支出也叫发展性支出或者建设性支出,它们是法院在有关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经费支出。如果法院在本财政年度有资本性支出需求,如新建法庭或者审判庭,就必须在申请材料中详细说明本项支出的重要性,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当然,每个法院的性质(属于普通法院还是专门法院)和审判案件类型不同,其法院经费保障机制也有所区别。
对于商事法院等专门法院来说,其办公场所通常由当地政府无偿提供,但是,办公费用和办公场所维修等费用则是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商事法院法官主要是商人,他们以兼职形式从事案件审理工作,无偿为法院提供司法服务,不从国家财政领取报酬或补贴。商事法院的书记员是自由职业者,他们也不从国家财政获取工资报酬,其收入主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从当事人那里收取的有关费用。
地方法院草拟有关司法经费需求后,通过所在地大审法院集中上报到上诉法院。上诉法院有专门的司法行政机构,负责对地方法院的司法经费需求进行审核。
上诉法院院长和检察长审批所辖地方法院和本法院的司法经费预算方案。上诉法院对地方法院提出的司法经费预算草案进行汇总,然后呈报给司法部。最高法院的司法经费预算由自己编制,直接报送司法部进行审核。
司法部编制法院经费预算方案。依据法国司法行政法的规定,法国法院经费管理等司法行政事务由司法部统一负责处理。法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直接由司法部管理;上诉法院及其地方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部长委托上诉法院院长负责管理,上诉法院院长在司法行政事务方面对司法部长负责。
从总体上看,法国普通法院系统的司法经费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由司法部统一负责。司法部在编制法院司法经费预算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各个地方法院提出的司法经费需求,严格审核上诉法院汇总的司法经费申请材料,认真研究地方法院司法经费需求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对于有些法院经费项目,如法官工资,司法部可以直接根据法官的职级进行核算。
对于地方法院报请的办公设施维修或者办公设备购置等项目经费,司法部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仔细测算。如果地方法院需要修建新的办公楼,司法部要对新建办公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对于有些相对固定的司法经费项目,司法部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有关信息,直接编制地方法院的司法经费预算,不需要以各法院提出的司法经费预算需求为基础。
司法部在编制法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时,要充分考虑未来五年法院经费预算规划,把法院年度经费预算与经费预算五年规划结合起来,使年度经费预算成为经费预算五年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部对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报送的司法经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的经费种类和项目,编制全国法院统一的司法经费预算方案。司法部完成法院经费预算编制后,送给财政部进行综合平衡。
财政部是负责国家公共财政的法定机构,虽然它不能决定和左右司法部编制的法院经费预算方案的内容,但是,司法部在编制法院经费预算过程中,要与财政部进行充分协商,征求财政部在法院经费预算问题上的意见,以便保证法院经费预算符合国家公共财政政策的基本要求,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需要。
法院经费预算方案在征得财政部同意后,成为正式国家公共财政议案,列入议会审议讨论的议事日程。
议会审议通过法院经费预算案。议会审议法院经费预算案是法国法院经费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法国法院经费预算必须经过议会审议通过,否则无法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公共财政预算。按照法国财政法的规定,议会每年利用3个月的时间(通常为10月至12月)对法院经费预算草案进行讨论和审议。
法国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议会审议法院经费预算的基本程序是:法院经费预算草案首先提交国民议会审议;国民议会如果对法院经费预算草案没有异议,法院经费预算草案则交给参议院讨论;如果参议院也没有不同意见,那么法院经费预算案就正式生效。
国民议会收到法院经费预算草案后,先交给有关常设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随后,国民议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讨论。
司法部代表对法院经费预算草案的基本内容进行解释,专门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作审议报告,议员们进行讨论。经过讨论,国民议会对法院经费预算草案进行表决。国民议会通过法院经费预算草案后,即送参议院审议。
参议院的专门委员会对法院经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在随后召开的参议院全体会议上,司法部代表向参议员说明草案的有关情况,专门委员会向全体参议员报告对草案的审议结果。之后参议院全体会议对法院经费预算草案进行投票表决。
一般说来,议会只能对法院经费预算草案表示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不能直接改变预算草案中的经费种类和项目。如果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都通过草案,那么法院经费预算就成为法律性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贯彻执行。
如果审议时两院对法院经费预算草案存在严重分歧,则由两院各推选部分议员组成联合委员会,就法院经费预算草案进行协商,达成折中方案;如果不能达成折中方案,则由国民议会作出最终决定。通常而言,由于司法部在编制法院经费预算草案时,已经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充分沟通和协商,其提出的法院经费预算方案一般不会在议会审议时遇到障碍。
法院经费预算经议会审议通过后,便以正式法律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司法部管理法院经费运行。法院经费管理工作由司法部负责。法国法院所有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允许有国家预算之外的经费支出。司法部对法院经费的管理和分配要严格按照议会表决结果执行,不能进行任何更改,也不能有所保留。
法院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预算规定的固定款项,必须用于规定的项目,不得在不同项目之间挪动。司法部根据议会审批的经费项目,作出支出决策,开具拨款凭证。经过财政部门监察专员核准签字,由国家公共会计进行支付拨款。
按照规定,司法部在议会批准的经费预算项目内,在保证实现经费管理目标和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剂各项支出使用的预算额度,也可以根据情况在款项的不同科目之间进行适当微调,条件是不得超过人员经费支出限额和资金使用授权上限。
法院经费管理部门不能随意增加人员支出,只有人员经费有节余时,才可用于其他项目支出。
财政部门拨出的款项通常应当在当年内用完,不能延至下期使用,但某些特殊情况除外。例如,属于资本性支出的拨款在本年度没有用完的情况下可以延期至下一年度使用。法院经费在具体使用过程中,通常会根据经费的不同性质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法官的工资支出全部编入法院经费预算总额中,由财政部每个月直接汇到法官个人的银行账户上。这样做主要是为了简化经费管理程序,同时有利于控制不同法院法官的薪金水平。
司法部实际上只是负责安排和管理用于法院业务活动的公用经费支出,具体开支标准要根据法院业务性质和应达到的司法服务水平分别予以核定,各项开支都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标准进行安排。法院经费预算执行后,司法部应当每年至少向议会汇报一次经费预算的完成情况,并且详细列明经费实际分配的账目明细。
法院经费制度的主要特点
从上述法国法院经费制度的内容中,可以看出,法国法院经费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法院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30年前,法国地方法院经费是由地方财政提供的。但是,实践证明,法院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保障的制度安排不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性和统一性。法国在国家治理结构改革中,不仅没有强化地方财政对法院经费的承担义务,反而将法院经费保障责任提升到中央层面,由中央财政集中对全国法院经费实现统一保障。
无论是最高法院经费,还是地方法院经费,都由司法部提出司法经费预算,集中提交给议会进行审议批准。议会审批后,由国家财政统一支出,司法部管理实施。作为单一制国家,法国法院经费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各级法院的所有经费都由国家财政统一负担,地方法院经费不受地方财政控制。
如果地方法院需要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必须逐级向上级法院提出经费需求;上级法院向司法部提交基础设施建立经费报告,由司法部向国家议会提出经费预算申请;国家议会批准后,地方法院经费预算自上而下启动实施。因此,中央集权式的法院经费管理体制是法国法院经费制度的重要特色。
司法行政机关集中管理法院经费。法国全国法院包括经费管理在内的司法行政工作都由司法部负责处理,而不是由司法机关负责。20世纪80年代,法国在维护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前提下,开始进行地方分权改革,各级地方政府职能有所加重。但是,法院经费和其他司法行政事务方面的管理权却集中在司法部。
全国法院的人员、装备配备和其他经费均由司法部决定。根据1983年的法律,法国司法部承担法院所有办公场所的修建任务。因此,无论是法院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还是法院办公场所建造和维修的费用,都由司法部负责统一管理。
法院如果需要修建新办公设施,应向司法部提出申请。申请得到议会批准后,司法部负责法院建设的具体设计、规划和预算工作。司法部会与法院和有关计划设计部门共同协商研究制定设计方案,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然后邀请有关专家评估和确定设计及施工单位。
当然,司法部在编制法院经费预算和管理经费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法院的意见建议,严格遵守法国宪法规定的法官独立原则。司法部不得利用法院经费管理权干预司法独立。法院内部设立有专门的司法行政机构,具体负责法院包括法院经费在内的司法行政管理事务。
对法院经费运行实行严格的检查监督。法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障法院经费安全运行的检查监督机制。法国法院经费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要接受议会的监督和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1998年以来,司法部在编制法院经费预算时,要列明上一年度经费的开支情况。
更为重要的是,法国通过设置财政监察专员和国家公共会计制度对法院经费运行情况进行独立检查,从而实现对法院经费运行全过程的监督。
法国财政部门向司法部门派驻财政监察专员,负责对司法经费预算支出进行监督检查。财政监察专员要检查法院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即经费支出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议会审批要求相一致。如检查法院雇佣的职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购买合同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各项支出是否用于法定的预算项目;预算拨款是否足够用于支付;不同经费科目之间的调剂是否在规定的权限范围之内等。
司法机关的每项经费支出都必须经过财政监察专员的签字才能进行支付。公共会计的责任就是审核经费拨款是否合乎相关规定。如果经费拨款出现差错,应当由公共会计个人承担责任。
与此同时,法国还建立了法院经费内部监督机制,法院在保证司法经费安全运行方面承担更大的责任。1997年法国上诉法院和大审法院成立了司法经费监管机构。每一名法官都应当认真登记和报告其公共经费开支情况,并接受内部监管机构的检查。
法院经费制度的意蕴
法国法院经费制度在单一制国家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各国法院经费制度的具体内容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应当相互移植和照搬。但是,法国法院经费制度背后的基本理念值得我们思考。
法院经费预算的集中化。法国各级法院的司法经费预算实行中央财政集中管理,司法部统一编制全国法院的司法经费预算。从法国法院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其法院经费预算不仅在绝对数量方面,而且在国家预算体系中的比重,每年都在不断增加。
法国法院司法经费的增长率要高于国家预算平均增长率。这表明,相对于立法和行政预算而言,法国司法预算在国家财政预算中得到更加优先的考虑。法国法院经费预算的充足性和优先性与法院经费预算管理的集中化具有直接关系。
实践证明,法院经费预算的集中化管理,不仅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基本法理,而且能够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有利于树立国家法治的权威性,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法院经费的独立性。法国法院经费预算独立于其他部门的财政预算。虽然司法部在编制法院经费预算时,要同财政部进行协商。但是,只要法院经费预算不违反国家财政预算的基本政策,财政部一般不会提出反对意见。
法国法院经费预算尽管由议会审议批准,但是,议会对法院经费预算的决定权在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实质性作用。因为审议法院经费预算方案需要高度专业的知识背景和必要的信息资源,而许多议员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他们在审议法院经费预算方案时,只能依靠司法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精心编制的法院经费预算方案,很难被议员们轻易地推翻和否定。议员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对现有方案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评议,排除法院经费预算方案中不合理的部分,而不是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或者拿出新的法院经费预算方案。
还应当看到,法国法院经费预算尽管由司法部负责编制,但是,法国司法部的许多重要岗位是由法官或者检察官担任。他们对司法业务较为熟悉,有利于作出符合司法规律要求的法院经费预算。因此,法院经费预算的决定权实际上掌握在司法部门手中。从这个方面来看,法国法院经费制度具有较高的独立性。
法院经费管理的绩效化。法国法院经费制度实行绩效预算机制。按照法院经费绩效化管理的要求,法院在经费预算批复的项目内,在保证实现法院经费管理目标和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剂各项经费支出的预算额度,但法院人员经费除外。法院经费绩效化管理,能够保证法院在使用经费方面具有更大的自由,同时也承担更多的责任。
实践证明,法院经费的绩效化管理机制,可以更加充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有利于切实监督每项经费的使用状况。
相关介绍
[一]
法国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政体形式,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行使。法国的政权治理结构分为中央、大区、省、市镇四级,每一级政权都有各自独立的议会和行政机构。法国财政预算分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级地方政权享有相对独立的财政预算权,自主决定本级政权的公共财政预算。
法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设置各级法院。全国法院主要由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组成。这两套系统之间相互独立,互不隶属。
[二]
从审级上看,法国普通法院系统由一审法院(包括近民法院、小审法院、大审法院、违警罪法院、轻罪法院等)、上诉法院、重罪法院(与上诉法院同级)和最高法院组成。
从审理案件类型上看,法国普通法院系统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民事法院包括近民法院、小审法院、大审法院以及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等,刑事法院包括近民法院、违警罪法院、轻罪法院、上诉法院、重罪法院和最高法院等。
不过,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法国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有的是重叠的,如违警罪法院设在小审法院,轻罪法院设在大审法院。这些不同的法院名称只是他们在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时的不同称谓而已。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