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王君娥)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申请执行人咸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咸丰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2015年3月25日,咸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全县汽车销售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咸丰县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销售汽车的过程中存在利用格式条款合同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和加重消费者负担的合同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咸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遂依法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咸丰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被执行人咸丰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咸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