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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驾考作弊 二人分获刑罚

时间: 2017-11-03 09:06 点击量: 854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王征)三人为牟利,来到来凤县,通过作弊设备帮助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考生作弊。只可惜作弊的考生演技拙劣,被现场工作人员当场抓获。该案近日在来凤县法院宣判,两人分别获刑,一人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持C1驾驶证的邓某祥、邓某彬为了升B2驾驶证,分别向建始县某驾校的徐某梅交纳了12800元人民币。为了在科目一和科目四考试中顺利过关,2016年9月12日徐某梅将邓某祥、邓某彬带至恩施州交通管理局来凤艺霖考场考试,并联系了负责安排考场作弊的被告人张某。张某随后安排设备安装人员被告人陈某生教二人操作电脑及如何作弊,被告人张某蓓通过操作设备远程给邓某祥、邓某彬传入试题答案。9月14日上午在考场内考试科目一时,邓某祥、邓某彬口中念出试题,张某蓓听到后便说出试题答案。二人的作弊行为被现场工作人员发现,当场查获两套作弊设备。另查明,张某、陈某生曾多次在恩施州内组织驾驶证考试作弊,分别获利6000余元、8000余元。案发后,张某、张某蓓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陈某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来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其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张某蓓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张某蓓在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比照另外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蓓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