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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发胜:积极推行要素模式引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6-05-18 10:06 点击量: 47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提出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白泉民提出了全面实施“审判提速”工程的新要求。近年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一直把案件提质增效当作重点工作来抓,2015年初开展的“公正司法服务年”活动,即着手探索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新路径,推行了要素模式引领民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以下简称要素审判权运行改革),实行一年多来,运行效果良好。

  一、要素审判权运行改革的必要性

  1.传统民事审判权运行机制亟须改进。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以来,虽经两次修订,但其所确立的民事审判基本模式没有大的变化,庭审采用法官、当事人、书记员“一问一答一记录”的方式。而30多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数量激增,“一问一答一记录”的传统审判模式显现的缺陷是: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形成案件积压;大数量的司法辅助人员(非法官)在“大时量的庭审”中参与度极少,浪费了司法资源;法官劳动强度大,影响了办案的质量效率。

  2.立案登记制与法官员额制提出新的要求。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据统计,立案登记制实施第一个月,全国法院登记立案同比增长29%。法官员额制作为司法改革的另一重大任务正在实施,中央司法改革指导意见确定的员额比例是不超过39%,如果继续适用相对低效的传统审判模式,案件提速的目标较难实现。

  3.诉讼参与人主体作用发挥不到位。我国以当事人主义为价值取向的民事诉讼模式改革虽已取得长足发展,但是在一些基层审判实践中法官的职权主义倾向还是比较明显,诉讼参与人主体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显现出来的不足主要有:一是传统案件当事人多数是文化知识、法律水平不高的基层群众,难以理性、准确地表达诉求;二是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发挥作用有限,在庭审调查中发言机会不多;三是有些书记员与法官配合不密切,庭审笔录有时与当事人朴素陈述欲表达的原意有误差。

  二、要素审判权运行改革的基本构想

  审判程序中的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询问调查、辩论等行为,实质上是为个案裁判“提取”法律要素的过程。以要素概念衡量我们现行的民事审判程序,与当今社会发展形势、司法需求对比,“提取”的过程明显低效,“提取”的主体过分依靠法官,“提取”的场所过多依赖于庭审。要使审判权运行更加科学化,就要针对要素“提取”的方式、主体、场所三个方面进行改进。

  要素审判权运行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法官员额制改革、案多人少形势为背景,以梳理案件要素、提高开庭效率为目标,探索民商事案件更加合法、科学、高效的审判权运行方式。基本思路是:将小比例的法官从大比例的事务工作中解放出来,让法官专司庭审与裁判;将小比例的法官与大比例的辅助人员进行合理分工,把辅助法官从裁判风险中解脱出来,规范办理庭前事务;强化诉讼参与人主体地位,规范表述诉讼要素,自主理性表达诉求。使主审法官、辅助人员、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律师)分工清晰,各司其职,加强庭前会议效果,提高庭审效率。预期效果是:积极发挥辅助人员作用,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提高开庭效率,实现审判提速。

  操作流程是:把事务性工作交由司法辅助人员在庭前做好,辅助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充分释法导诉,让当事人在和谐、理性的环境中归纳案件基本信息规范填写到《诉讼要素表》中;辅助人员通过审前程序阅读双方《诉讼要素表》、召开庭前会议、梳理出案件有争议的问题和无争议的问题,同时使百分之六七十的案件庭前调解终结;庭审程序由法官主持,在案件要素清晰、争点明确的情况下有目的的开庭,实现法官减负、庭审提速。

  三、要素审判权运行改革的合法性论证

  1.以当事人自认原理运用要素表。《诉讼要素表》系一方当事人填写的关于己方的内容,具有“当事人自认”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在诉讼过程中,自认一经做出即产生两方面的效果:一是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当事人一方做出承认的声明或表示,另一方当事人无须再举证证明;二是对人民法院产生拘束力,对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予以确认,无法定情形不能否定自认的效力。

  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根据本条规定,诉讼上的自认不限于在法庭上或与法庭具有相似功能的场合做出的承认,在诉讼材料中承认的于己不利的事实,也具有自认的效力。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要素表》中填写表述的各法律要素,可以经审查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信息运用。

  2.适用审前程序处理事务性工作。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等对人民法院开庭前组织证据交换、召开庭前会议、当事人“禁反言”作出了规定,赋予了审前程序的合法性地位。通过审前程序工作,双方所持有的证据及审理结果胜败预期一目了然,法官稍加推动就很有可能使纠纷在进入庭审程序前就得到解决。要素审判权运行改革,目的就在于现行法律框架下科学化审前程序,以做大审前程序来简化庭审程序。

  四、要素审判权运行改革的实践路径

  1.类案要素清单化。统计数据分析,2015年莒南法院共审结诉讼案件8458件,其中民商事案件7676件,而离婚、借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四类案件5739件,占民商事案件结案数的75%,占全部诉讼案件数的68%,这四类案件提速了,就会大大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从当事人应诉水平看,这四类案件的涉诉群体文化水平、法律素质相对较低,需要和谐导诉和积极普法。从案件性质分析,这四类案件的事务性工作虽然繁琐,涉案法律却比较简单,案件处理公式化操作性较强。我们选择以上四类案件,根据案件的基本特点和审判规律,设计出了四类《诉讼要素表》。要素表将案件所涉及的必要信息予以归纳罗列,让一方当事人充分咨询协商、深思熟虑后填写,及时给予积极的普法释明。

  2.导诉服务实质化。在场所设置上,借鉴金融大厅服务方式,完善导诉功能区服务,以立案大厅为龙头,辐射带动8处人民法庭诉讼服务站,设置现场填表区域,在区域内张贴要素表填写范例,为当事人正确填写表格提供参照。在导诉主体上,建立多元化的导诉指导机制,导诉主体由值班院领导、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律师及志愿者等组成,对群众填写要素表进行详细及时的讲解、指导,引导提醒当事人理性决策。通过导诉服务,实质性地化解当事人不必要的争议,清晰化双方的实质分歧。

  3.审判权运行节点化。在试点法庭探索建立“1名主审法官+2名法官助理+2名人民陪审员+2名书记员(1+2+2+2)”的组合型审判团队,合理分配法官与辅助人员的工作,以梳理案件要素归纳争议焦点为程序分配节点。一是科学化审前程序,法官助理召开庭前会议,质证《诉讼要素表》,交换证据,梳理出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庭前调解。二是简化开庭程序,将焦点确定后的案件提交法官组织庭审活动,从而提高审判效率。三是强化节点管理,避免法官与助理责任不清、工作推脱。

  4.要点庭审高效化。审判提速的效果在此得到充分体现,减负后的法官此时面对的仅是30%未实现庭前调解的案件,而此时当事人各自的证据已经明晰,双方就个案的法律知识已得到充实,争议的焦点已经明确。开庭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法官开庭前通过审阅材料丰富的案卷以及法官助理报送的《提请法官开庭报告表》,审查运用法官助理庭前会议总结的有争议、无争议问题,结合庭前调解了解的双方心理预期,制作庭审提纲。庭审中,对庭前会议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予以说明后,不再组织质证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重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针对性审理,庭审效率大幅提高。在文书制作时,对无争议要素简写,其证据可不必分析论证,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针对性的详写。

  五、要素审判权运行改革的初步成效

  1.积极应对法官员额制改革。通过构建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使法官与法官助理合理分工,权责更加清晰明确,大批量的审判辅助人员如何参与审判活动得到了有效解决;通过科学化审前与庭审程序,把事务性工作放在庭前由辅助人员规范办理,让法官有更多精力裁判案件,优化了审判资源配置。

  2.有效实现审判提速。通过庭前梳理要素、总结无争议事实和争议焦点,使多数案件在庭前阶段调解结案;进入庭审的案件,法官庭审针对性更明确,审判效率得到提速。

  3.司法更加接地气。当事人通过参与导诉普法、填表梳理、庭前会议、庭审等诉讼过程,不仅对诉讼目的和风险有了合理的心理预期,而且对诉讼各要素的表达更加精确合法,更有利于解决纷争、化解矛盾。通过提升完善审判场所服务功能,导诉员耐心细心的指导,扩大了就案普法效果,人民群众对裁判结果的认可度、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作者系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