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案件播报

非法同居十余年 最终落得人财两空

时间: 2017-01-06 15:09 点击量: 392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徐敬军)前不久,利川市法院建南法庭审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陈某因证据不足,最终落得人财两空。

  经审理查明,陈某与覃某于2002年4月开始同居生活,2003年2月4日生育男孩覃某某,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期间,覃某为陈某购买了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各一份,以及为其本人购买了康宁终身保险一份,上述三分保险均为人身保险,且受益人均为小孩覃某某;另外覃某在银行的存款共计6123.82元。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己见,协商无果。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覃某未经结婚登记便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生育的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陈某、覃某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男孩覃某某,根据其成长经历及本人意愿,由陈某抚养为宜,因被告系农村居民,覃某每月应支付的小孩抚养费为261.67元,直至小孩覃某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关于陈某要求分割相应房屋的请求,因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不动产权属,本案不宜作出处理;关于陈某要求分割覃某进行宅基地转让的收益422000元,经查明,覃某现有存款6123.82元,应作为共有财产平均分割。关于双方购买的人身保险,因系生命健康类保险,属于双方个人财产,应由双方各自享有。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孩覃某某由陈某抚养并随其生活,覃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61.67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双方共有财产6123.82元,陈某应分得3061.91元,覃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

  目前,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