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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一女子容留妇女卖淫获刑

时间: 2017-11-17 16:27 点击量: 2875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周颖)把餐馆后面的房间用于容留他人卖淫的场所,并收取场所服务费,近日,宣恩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杨某某的违法所得6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宣恩县某集镇自家房屋内经营餐馆多年,并将餐馆后面房间用于他人卖淫的场所,收取场所服务费,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容留妇女卖淫,获利约6000元。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何某、田某两人在自家房屋内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给卖淫妇女提供场所、收取服务费,多次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杨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归案后和庭审中自愿认罪,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属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故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