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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先后两次容留卖淫 将在监狱度过“难忘”春节

时间: 2017-11-07 11:02 点击量: 1419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王征)80后女子彭某艳,2015年因容留他人卖淫被来凤县法院判处刑罚,缓刑考验期过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自己的“老本行”。近日,来凤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彭某艳在来凤县翔凤镇凤南路开设“青苹果休闲中心”发廊,以营利为目的,招揽容留阳某某、吕某某、穆某某、陈某某等多名外地女子在该发廊从事卖淫活动。另查明,被告人彭某艳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7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原判处刑罚已经过缓刑考验期限。

  来凤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艳开设卖淫场所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彭某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彭某艳犯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判处被告人彭某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