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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未牟利反获刑

时间: 2017-05-31 09:53 点击量: 359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钟俊)为一己私利,竟残害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近日,鹤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 被告人王某因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王某因生活拮据,于2016年7月初在鹤峰县城花3000元购得一台捕猎机,并在其家周围以架设电网安装捕猎机为手段捕获野生动物,以便贩卖牟利。截止案发,王某共捕获各种野生动物13只。经鉴定,其捕获的动物分别有红腹锦鸡3只、豹猫2只、毛冠鹿3只、野猪5只,其中红腹锦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动物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

  鹤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3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鉴于王某具有坦白、初犯等量刑情节,同时考虑到其系五保户、身患多种疾病,并结合鹤峰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审前社会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认为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