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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转租文物保护区 二被告双双被判搬离

时间: 2017-08-28 09:14 点击量: 630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丁宏)私自将文物保护区部分区域转租他人,两名被告双双被判搬离,两名被告双双被判搬离。近日,利川市法院对利川市文物事业管理局诉被告赵某珍、瞿某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宣判:被告赵某珍、瞿某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搬离位于利川市凉务乡铁炉寨村二组的“太平塘摩崖题刻”文物保护区。

  座落于利川市凉务乡铁炉寨村二组、占地面积共1523.2平方米的“太平塘摩崖题刻”及其附属建筑设施于1981年12月30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由原告利川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依据职权进行保护和管理。

  2014年9月1日,原告与赵某珍签订《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将“太平塘摩崖题刻”及其附属建筑设施承包给赵某珍用于对外开放及开发利用,承包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并注明“未经甲方(即原告)同意,乙方(即赵某珍)不得私自将承包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合同签订后,赵某珍违反合同约定将保护区部分区域转租给瞿某贵经营铁艺作坊。2016年9月26日,原告以合同到期为由向二被告送达了《告知书》并要求在15日内搬离该保护区,但二被告拒绝签收《告知书》并至今未搬离该文物保护区。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该案所涉“太平塘摩崖题刻”及其附属建筑设施系石刻类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属于国家所有,原告利川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依法行使保护和管理的职责,现二被告在承包合同到期且未与原告达成继续承包的合意的前提下,拒绝搬离该保护区的行为侵犯了该文物保护区的国有物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怠于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遂依法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