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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司法改革基调

来源: 《财经》杂志 时间: 2013-11-13 16:36 点击量: 623

   

  司法改革正在经历一个至关重要的节点,甚至决定未来五年的走向。

  2013年11月9日至12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审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为新一轮司法改革指明方向。

  此前2004年及2008年,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下,中央分别以发布意见的方式作出司法体制和司法工作机制五年改革部署。该小组成立于2003年5月,在中央直接领导下,由中央政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政法各部门等负责人组成,从国家层面加强对司法改革的领导协调。

  照此惯例,中央新一轮司改意见发布在即,司法机关则会相继发布改革纲要或实施意见。

  业已发布的中共十八大报告称,“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被认为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宣言”,直接指向司法机关行政化和地方化弊病、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等。

  新一轮司法改革将如何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改革酝酿阶段的争议和难题是什么?改革的重点问题有哪些?学界和实务部门期待的人财物体制改革能否撬动,其可行性和难点又是什么?

  这些问题的最终方案将决定未来司法改革的走向。尤其是在近年来司法改革的内部、外部评价不一,司法改革的期待值略有下降的背景下,上述议题更需长远和科学的设计方案。

  司法经费变账本

  2013年10月23日,一封来自财政部的信息公开告知书送达至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手上。此前9月4日,他向财政部申请公开2011年、2012年全国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和支出的办公经费,及同年度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罚没收入。这是他第二次申请此项信息公开。

  财政部此次答复称,2011年度中央本级诉讼费收入0.68亿元,地方诉讼费收入107.85亿元;2012年度中央本级诉讼费收入1.03亿元,地方诉讼费收入132.94亿元。董正伟称,虽然数额比他预测的少,但财政部首次向其公开了这项数据。

  对于办公经费,财政部答复称,法院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资料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对于罚没收入一项,财政部称可通过网站查阅所需数据。因对办公经费一项回复不满,董正伟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董正伟称,他关心法院的收入和支出是想知道法院的经费是否够用,以及对地方财政的依赖程度。其实,据《财经》记者了解,这正是目前司法改革酝酿中涉及的一个问题,有关部门已在计算司法机关的收支账,以评估司法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可行性。

  司法经费体制改革无疑是司法改革中最值得期待的内容之一,但也困难重重。

  政法经费管理体制已被学界诟病良久,“分灶吃饭、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传统体制,使司法机关过度依赖地方,在独立行使职权时易受干扰,形成司法的地方化弊病。上一轮的司法改革即已关注此问题。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将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中西部困难地区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其中,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公用经费(包括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由中央、省级和同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虽然,政法经费的保障力度有所加强,但仍以同级财政负担为主。

  关注司法改革的人士透露,最高司法机关对经费改革的期待较高,但因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划分比较棘手,需要协调中央与地方、政法机关与财政部门等关系方能推进。人员经费则因为比较固定,按照人事编制由地方支付争议不大且惯例如此。争议最大的是公用经费由谁负担和管理,“这部分款项是活钱,又不好管理”。

  其实早在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就提出改革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体制,随后2004年法院和检察院都提出探索建立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体制。但这项改革并未真正进入议程。

  有学者对《财经》记者分析,当时对这项改革的认识并不统一,征求意见时反对声音不少,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习惯依赖地方党政,办案中遇到困难希望地方党委协调,并不希望财务独立。另外,东部和西部甚至一省之内财力并不均衡,经济发达地区的经费保障比较充足也不愿意改。

  接近法院系统的人士表示,现在的情形已与十年前不同,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目前司法公信力下降的现实,来自司法机关的阻力在减少。

  此外,学界也多在呼吁司法机关人财物的独立,并提出了一些思路。有学者提出全国法院经费单列,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最高法院支配、管理并逐级下达各级法院。但这与最高法院的职能不符。而交给司法行政部门支配管理目前也不现实。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称,当前的司法改革应着力于去地方化已基本形成共识,问题是去地方化的程度,财政权是上收至中央还是省级,中央是否有财力保障,如何照顾不同地区的经济差距?

  据了解,中央投入的成本也是司法改革前期讨论中有关方面担心的内容之一。但从全国法院的收支账看,至少是收支相抵。

  在司法改革酝酿阶段,有关部门的设想方案之一是除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外,其他经费均由中央拨款两级(中央和省级)管理。初步设想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高级法院和省级检察院由中央统管,省级以下的法院和检察院的财政由省一级管理。这一方案最终能否被采纳,还需要看决策者的决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表示,司法经费改革涉及到财政、发改委等部门,需要全局性的考虑和制度设计,比想象中的复杂。

  人事权的改革

  去除司法地方化,不仅需要司法财政体制的变革,还需要人事制度改革这架马车。这也是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主流观点。

  与司法财政制度相配套,有学者认为人事制度也应垂直管理,将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事权上收至省级管理。另外一种思路是,人事任免权上提一级,由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下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其他司法官(法官和检察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认为人事体制改革的难度更大。在他看来,中国对司法机关财政制度的宪法规制薄弱,宪法及相关法律对司法机关的财权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使方式。如果将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权收归省级财政甚至中央财政都符合宪法精神,在改革中并不存在宪法障碍。但人事权不同。

  按《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各级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两院组织法进一步授权明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法官、检察官的任免权。由此人事权改革的可能性、可操作性,成为目前司法改革中的一大难点。

  据《财经》记者了解,有关部门希望在技术上采取变通的方式,在提名权而非任免权上有所探索和改革,但还需进一步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等的意见和建议。

  程雷认为,可行性较强的方法是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两院组织法中有关提名权的规定。今年10月30日,对外发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表明,两院组织法已被纳入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

  程雷建议修法时赋予省级法院、检察院向县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提名两院两长的权限;同时对党管干部的原则和体制进行相应地调整,将县市两级两院两长的考核、任免建议权收至省委组织部门,并规定由省级法院检察院协助考察、建议;探索省级法院检察院统一遴选、考核、推荐本省法官检察官的机制,其推荐的人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由此产生的一个担忧是,如果省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法官有提名或建议权,基于中国的上下级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势必影响下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如何进行规避和制约也是问题。

  其实,在司法改革的研究中,还有学者和实务部门人士提出设置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分离从根本上摆脱人财物受制于地方的困境。但程雷认为,突破行政区划设置司法管辖区与现行宪法冲突,在宪法未修改的前提下,这一主张不具有可行性。

  另据了解,虽然学界和实务部门有设置行政法院的呼声,但不太可能出现在下一轮司法改革的规划中。

  规范司法权力运行

  目前,由于司法机关不能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使得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权力案、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并进而影响到司法的公信力。

  干扰司法的权力、关系、人情等法外因素,其来源法院内外均有。在法院内部,比如实践中“判者不审审者不判”“合而不议”的情形,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等。检察系统的情况与此类似,司法机关内部行政化倾向严重。因此,如何优化司法权的配置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学界,法院审判委员会备受指摘,不少人持取消审委会个案裁判功能或审委会的观点。但来自法院系统的人士表示,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还有待提高,一些重大、敏感案件完全由法官自主裁判并不现实,审判委员会参与讨论案件目前还有必要。

  张卫平称,审委会的最大问题是不直接审理案件,但却对一些案件的裁决具有决定权。另外实践中,还存在审判人员为推脱责任将案件提交至审委会的情形。这是法院内部行政化运作的一种表现。最理想的改革方案是取消审委会,但又面临一个难题,如果法官的裁判能力不足,不能通过集体意志做出正确裁决。因此,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取消审委会,应具体明确法官责任和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方式、程序,以改变审委会通过审判人员汇报案件引导最终裁判的现状。

  据悉,上述问题都在新一轮司法改革酝酿和设计的考虑之内,未来司法改革将明确四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功能定位,法院审委会和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划分,规范上下级司法机关的关系,理顺合议庭与审委会、院长、庭长的关系等,以解决司法的行政化,形成权责明晰的司法权运行机制。

  目前,最高法院正在配合中央司法改革办公室研究确定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总体规划,并在起草《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今年10月30日,最高法院发布新一届党组的“1号文件”——《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 大力加强公正司法 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对审判权力运行改革已有简要概括,其中要求坚决贯彻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全体法官都要养成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坚持真理、敢于依法办案、敢于担当责任的职业品格。进一步落实合议制,深化合议庭改革,切实解决合而不议、简单附议等问题。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和副庭长,要坚决支持合议庭和独任庭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上级法院要坚决支持下级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对各级法院的院长、庭长的职责也将进行改革。今后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应集中在对相关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综合性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以及排除不良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建立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全程留痕的制度,防止审判管理权的滥用。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正在试点“审判长负责制”,旨在弱化行政色彩浓厚的庭室架构,取消庭长的案件审批权和人员管理权。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也在试水“审判长负责制”。

  意见还提出,健全和完善错案评价标准和问责机制,建立科学公正的错案评价体系。相关文件将于近期出台,这也势必会倒逼建立权责明晰的审判运行机制。

  现实中,赵作海案、佘祥林案等一批冤错案的形成,还将矛头指向政法委协调办案的传统模式。

  据悉,政法委高层的改革决心很大,将不再直接干预具体案件。在今年初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已经释放了改革信号,表示要进一步明确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定位,提升协调解决事关政法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的能力,提升领导政法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另据了解,最高法院已起草《关于进一步深化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现处于论证阶段。意见与这一文件应是法院未来五年改革的路线图,均曾在今年7月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内部征求意见。

  关于检察权的改革,应该是参照审判权的改革方案进行。程雷称,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实质上是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的关系界定问题,这一矛盾关系因为中国检察权的特殊定位、具体检察职能的多元化而更加复杂。

  另外,司法公开的力度将会加大,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最高法院将力主推动裁判文书、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公开,但仍是以向当事人公开为主。对于社会公众关心的官员贪腐案件向社会公开的程度如何,仍是待解之谜。

  司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去司法的行政化和地方化,确保法官和检察官独立行使司法权,无疑是给法官、检察官“放权”,这必须依赖于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职业保障机制,才能打造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司法官,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2002年,最高法院首次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但推进有限。上一轮的司法改革即提出,制定与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职业特点相适应的职务序列的意见,建立和完善法官、检察官及其辅助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修改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一线办案法官、检察官退休制度等,但因涉及一些体制性因素等多种原因,实效并不明显。

  法官和检察官的职务与权力运行模式与一般行政人员存在较大差异,但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官和检察官属于公务员序列,职务划分和工资依照公务员管理。《法官法》早在1995年就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但相关规定至今未出台。

  在基层法院工作的一名法官对《财经》记者称,近三年来,他所在的法院陆续有近20人辞职,包括立案庭庭长、副庭长,一些法官脱离审判岗位主动选择了司法行政岗位,还有人转而去考取其他单位公务员。他称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基层法官收入低,升迁无望或晋升机会低于同级行政部门,而且在“诉讼爆炸”时代工作量重压力大。如果司法改革给法官“放权”,其权责更大、风险更高,但待遇不变,这一矛盾将更加突出。

  法官和检察官的职务序列单列制度,在法学界和司法部门没有太大争议,最高法院也在力图推动此项改革,希望提高法官的待遇,但难点是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关系。有关部门认为公务员正在进行改革,法官检察官序列单列会影响公务员改革的通盘考虑。

  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法官何帆曾撰文分析,法官单独序列改革和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薪酬体系的合理性,并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思路:即先改革法官管理制度,提升法官入职条件,完善法官高薪的前提;再加大“去行政化”力度,使法官真正说了算;然后构建法官薪酬机制,切实提高法官待遇。

  最高法院近日下发的“1号文件”称,将推进法院队伍分类管理的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责权关系。科学设置各类人员职级比例和职数编制的提法,是建立法官员额制的设想。法官员额确定后,原则上只有在出现空缺时,才能补充招录和任命法官,目前部分法院已在试行此项改革。

  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是实现职业化建设的核心问题,有利于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管理制度。但也有法院人士担心,未来书记员的发展空间更小,必须完善书记员的管理制度。

  程雷认为,法官和检察官职务序列单列并辅之以职业待遇的提高,必然会引发其他职业及社会的质疑,因此还应通过推进法官、检察官的选任、考评与奖惩机制改革,以回应法官、检察官为何高薪的质疑。在司法官的选任上,他建议增加为期两年的入职培训。

  最高法院已表示,将完善并落实法官逐级遴选机制,逐步实行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拔。将进一步扩大法官遴选的范围,注重从律师群体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拔法官。这一改革的力度如何,还需要等待最高法院具体的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