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钟俊 秦铭阳)近日,鹤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为泄愤肆意损毁他人农作物的案件。
鹤峰男子关某,与被害人覃某系叔嫂关系,因生活琐事,二人素有矛盾。2016年4月的一天,覃某因自家田间的三颗楸树树枝挡光,影响其种植的珙桐树苗的生长,便请人将该三颗楸树的树枝及树尖砍掉。关某得知后,以被砍楸树系他所有为由,给其兄(覃某之夫)打电话讨要说法,在未得到其兄答复的情况下,关某于4月25日持镰刀将覃某家栽种的569棵珙桐树苗砍毁,价值19915元。
鹤峰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故意毁坏他人价值19915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且关某系初次犯罪,可对关某酌情从轻处罚;关某为泄愤逞强,肆意毁损他人农作物,可酌定从重处罚。关某的犯罪行为造成覃某的物质损失19915元,应予赔偿。
综上判处被告人关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赔偿覃某经济损失199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