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肖起红)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开着宝马车行骗的诈骗案。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6年8月初,被告人朱某在安徽省某县一家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黑色宝马车,以借手机打电话为名,取得被害人刘某信任后,将其一部价值人民币1170元的OPPO手机骗走。2017年6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驾驶租赁的宝马轿车窜至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富华超市门前,以借打电话为由,与被害人胡某搭讪取得信任后,将其带至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国税局门前,再次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胡某一部价值人民币2908元的VIVO手机骗走。同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继续驾驶该宝马车窜至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新欣宾馆附近,以同样的方式将覃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744元的VIVO手机和人民币100元骗走。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的家人代其退赔了被害人胡某人民币2908元,被害人覃某人民币1844元。
咸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