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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套敲诈情夫 利川一对夫妻因敲诈勒索罪获刑

来源: 利川市法院 时间: 2018-05-03 09:04 点击量: 472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冉利咸)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罪案,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B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A与被告人B系夫妻关系,A怀疑妻子B与C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心里不悦,想要伺机教训C。2015年12月初,A发现C与B电话相约到某县给朋友过生日后,便与B商议设圈套“捉奸”。

  2015年12月8日上午,A提前藏到某宾馆房间衣柜中,待B与C发生性关系时,A从衣柜里突然冲出,手持砍刀架在C的腰部,用膝盖顶住C的腰背部,用封口胶带将C的双手和双脚缠住。接着,A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伸缩棍殴打C的臀部和头部,随即用手机假装给C拍裸照。当晚23时许,A将C带至C停放在该酒店停车场的“路虎”越野车上。待B退房后,A驾驶该车与B一起将C带至本市,A一路上质问C并威胁到其家里解决,同时声称为了调查妻子与C的事情将承包的大型工程项目放弃,为此付出了很大的代价。C听后害怕事态扩大便主动妥协提出拿钱来补偿,经一番思想斗争和讨价还价C自愿拿200万元补偿,最终A、B均表示同意。

  2015年12月9日8时许,C在完全松绑、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给A书写“认罪书”和150万元连本带息归还200万元的“借条”一张。A夫妇从C处获取现金25万元后,并以其“路虎”汽车作为支付余款的抵押。

  C与A分开后,当天下午,C向公安局报警,次日A夫妇被公安局抓获,在侦查过程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2009年C与B认识后,曾经一度关系暧昧。C与A在案发前系熟人关系。案发后,公安局机关在被告人A、B家搜查并扣押现金人民币25万元、“路虎”越野车一辆(该车已发还给被害人C)。A到案后,侦查员对A的手机进行了检查,在A的手机里未查找到B与C的裸照。

  2016年11月16日,被害人C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A的行为表示谅解。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A、B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被评价为犯罪行为。被告人A在将被害人C和被告人B捉奸在床后虽然采取了殴打、捆绑、恐吓等措施,但是被害人C交付财物当时是因自身过错等因素致内心恐惧、心理活动复杂,而并非遭到被告人的当场暴力而被迫当场交付,故二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的犯罪特征,构成敲诈勒索罪,并不构成抢劫罪。综合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