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陈鑫)近日,咸丰县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了咸丰县法院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朱某对段某实施辱骂、威胁、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朱某骚扰、跟踪、接触段某。
事情的缘由还得从头道来。原、被告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牵手共度了二十余载,夫妻齐心共建家庭,育有一女之后又喜得一对双胞胎儿子。然而,日常的琐事逐渐将平静的生活打破,争吵成了家常便饭,男方甚至对女方进行辱骂、殴打。双方曾多次报警,公安部门也多次进行劝解,对男方的家暴行为进行训诫并两次下达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但双方的关系仍然没有好转。
女方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咸丰县法院依法受理后,对其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核,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以裁定书的形式对保护事项和时间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及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承办法官在向被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对男方的过错行为进行了严厉的训诫,告知其要冷静、依理依法的处理问题,并向其重申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和拒不执行保护令的法律后果。通过法官的耐心解释和细致工作,被申请人表示认识到了错误并表态会严格遵守保护令的规定。同时,法院也将裁定书依法向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派出所进行了送达,相关部门表示会积极协助法院做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工作。
最终,原、被告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协议解除了婚姻。一场离婚纠纷,对双方当事人来讲,既是一场情感的洗礼也是一次法律的教育。虽然,行将破裂的婚姻没有得到挽救,但通过签发人身保护令的方式,使一件情绪对抗激烈、矛盾冲突尖锐的案件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了有序的审理和裁判,为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案件的顺利审结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