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柳晓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对不属于自己的美好事物还是只远观,别有非分之想的好。这不,巴东谭姓与吴姓两男子就因为看上他人家的盆景而行盗窃之事被巴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初,谭某从同村村民马某家经过时,见马某家院坝旁有2株“中华蚊母”盆景树不仅长得茂盛,而且造型独特,甚是中意,欲据为己有,遂邀约伙伴吴某一起,想将盆景顺回自己家。4月13日23时许,谭某伙同吴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前往马某家。到达马某家后,谭某负责望风,吴某挥锄将两株“中华蚊母”挖松,后二人一起将2株“中华蚊母”拖至公路边后装车盗走。回家后,谭某、吴某各分得1株,并将分得的“中华蚊母”栽种在自家房屋旁。
案发后,巴东县公安局将被盗窃的2株“中华蚊母”盆景树依法予以扣押,并发还给马某,马某对谭某、吴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经鉴定,被盗窃的2株“中华蚊母”盆景树价值2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谭某、吴某共同盗窃他人财物,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谭某、吴某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吴某的罪责相对较轻,量刑时应有所区别。谭某、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追缴了全部被盗财物,发还给被盗主,挽回了被盗主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对谭某、吴某从轻处罚。谭某、吴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依法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