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扫黑除恶

着力提升司法透明度 防止冤假错案制度链正形成

来源: 法制日报法治蓝皮书专刊 时间: 2014-02-25 09:18 点击量: 289

   

  2013年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一年。这一年,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步伐加快。《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明确指出了司法改革的方向,要求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地保障人权。这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规划了宏伟蓝图。

  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


  2013年,中央政法委制定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上访闹访和“限时破案”、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内容覆盖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全部环节,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防错纠错的“制度链”正在形成。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提出,坚决贯彻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排除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不断健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机制,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司法民主


  及时全面公开司法信息,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当事人诉讼权利,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保障,也是倒逼司法改革、提升司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路径。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加大了司法公开的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对司法公开工作提出了原则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两部重要的司法公开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对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提出了具体措施,并强调了信息化技术在推进公开透明中的重要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2018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要求细化执法办案公开的内容、对象、时机、方式和要求,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了“裁判文书网”集中发布全国法院的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还开通了官方微博、微信,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互动。

  下大力专项整治执行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公布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的规则,并开通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及其他财产的行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

  切实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提出,扎实推进公正司法能力建设,高度重视对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司法综合能力培养,不断强化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的教育与培训,拓展其他相关领域的知识教育。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下发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扩大陪审员选任范围,落实随机抽取原则,完善陪审工作机制,落实陪审员阅卷权、参审权、异议权等,下力解决陪而不审的问题。

  持续开展司法解释清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继续开展清理司法解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共计废止510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共计废止36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此外,两高还废止了两单位共同发布的48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不断推动律师行业均衡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律师行业持续、稳步发展,但律师行业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发展极不均衡。
  为了改变这种不均衡状况,2013年7月,司法部发布《关于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的意见》,提出鼓励支持设立分所、组建国资律师事务所、通过公共财政支持欠发达地区的法律服务产品供给、组织选派志愿律师等措施,支持欠发达地区和县域律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