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马礼进 胡任权)近日,宣恩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开庭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宣恩版“光头强”马某、龙某某被判刑。
2014年,马某分别购买了宣恩县珠山镇茅坝塘村四组龙某某、周某某、八组吴某某家自留山的林木,之后马某分别获准采伐树木80株、50株,并将砍伐树木事宜承包给龙某某。2014年马某、龙某某共采伐龙某某、周某某家自留山杉木119株,马尾松77株,超出采伐林木116株,经鉴定,活立木蓄积33.8867立方米,木材价值13639.39元。2015年,马某又雇请黎某砍伐吴某某自留山杉木67株,超额采伐林木17株,经鉴定,活立木蓄积3.293立方米,木材价值1325.4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龙某某为牟利,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出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