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龙芳 黄白鹭)11月1日,咸丰县法院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5年3月,咸丰县法院受理了原告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高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0706元,若被告未按期限履行,除履行以上还款义务外,还需履行逾期产生的利息。
被告高某某逾期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5月6日向咸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咸丰县法院执行庭于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逾期偿还所产生的利息。执行庭法官于7月18日、9月26日先后两次给高某某耐心做工作,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面对执行法官们一次又一次地劝导,高某某却跟法官们打起了马虎眼,每次都爽快答应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部分还款义务,但是每次都未真正履行。
鉴于高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咸丰县法院决定对其拘留15日。11月1日,执行庭干警驱车前往活龙坪观音塘将在此地做包工头的高某某戴上手铐,准备送往看守所。在回咸丰县城的路上,高某某的兄弟代其履行了该案所有义务款74300元,高某某声称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法院遂决定对其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