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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向军:“明码天价”不能游走在法律边缘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6-02-29 11:32 点击量: 655

  一切都不能脱离公平、合理的市场法则,而相应的市场监管,也应谨遵公平正义、保护弱势消费者权益的法治轨道,严格执法、积极作为。

  “青岛大虾”和“哈尔滨天价鱼”等天价消费余波未平,武汉又曝出128元的天价姜丝可乐。记者调查发现,事件被媒体曝光后,湖北省物价部门派驻调查组进行调查,酒店方面主动停售了天价姜丝可乐。虽是“明码”,却标了天价,这种行为到底该不该吃罚单?

  近年来,旅游景区、机场等地,不时爆出天价米饭、天价大虾、天价矿泉水、天价鱼等天价消费投诉事件,而由于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且“明码标价”,一些物价部门往往会以不违法为由,表示不属于监管范围,难以查处。

  的确,现行价格法体系中,只对明码标价作出要求,未对“明码天价”予以具体规范。根据国家发改委2000年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该规定主旨在推进交易行为公开化,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打击不明码标价的商业欺诈行为。据此,只要商家公开交易、明码标价,似乎就是合法经营,就属于市场自主行为,政府就不应插手,法律也管不了天价。

  其实不然。虽然法律未对“明码天价”予以具体、细化规范,但这未必是法律的漏洞,亦非“明码天价”我行我素、无法监管的挡箭牌。

  一方面,法律永远只可能就一般性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不可能包罗万象,穷尽每个细节和特殊性问题。但“法是良善公平之术”,在一些个案和细节性问题上,虽然缺乏具体法律规范,仍应遵循法律的精神和原则,比如自由、诚信、公平、合理。

  另一方面,对法律规定及其精神应作全面、准确理解,不能断章取义。上述规定在要求明码标价之外,也要求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而根据价格法,则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强势地位、欺诈手段等谋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因而,并非商家明码标价就等于合法经营,就可为所欲为,把明码标价演变成漫天要价、明码天价等牟取暴利的行为。一切都不能脱离公平、合理的市场法则,而相应的市场监管,也应谨遵公平正义、保护弱势消费者权益的法治轨道,严格执法、积极作为。

  总之,无论“明码标价”还是市场决定,都不是一个框,不是一件漂亮外衣,可以将漫天要价、显失公平的不诚信、不正当行为,摇身一变为合法行为,更不能让“明码天价”堂而皇之地变为“明摆着宰你”。商家的自主经营权固然需要尊重、保护,但不等于放任不管,无视暴利,让价格失控、诚信迷失,严重背离商品价值和市场的公平、诚信、合理原则,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