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案件播报

宣恩县法院审结该县首例“垫付宝”借款案

来源: 宣恩县法院 时间: 2018-06-27 09:00 点击量: 922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黄微 向琴)随着网络小额信贷平台的兴起,“垫付宝”是近些年垫富宝公司推出的专门为运输车主、加油站、汽修厂、物流公司等各类会员开展垫付业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近日,宣恩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垫付宝平台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这也是宣恩县法院审结的首例网贷平台的借款纠纷。
  2017年7月26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销售公司)签订了系列合同,被告成为“垫付宝”的注册会员。被告卢某、李某某为被告某销售公司在领用合约项下对原告所负债务之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出具了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
  2017年9月7日,被告某销售公司在恩施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消费150000元,原告依约进行了款项垫付后,被告逾期拒不归还,原告于2017年10月6日扣收了被告公司账户中5.17元,余下垫付款本金149994.83元尚未偿还,故原告于2018年1月将被告某销售公司、卢某、李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垫富宝公司与被告某销售公司签订的系列合同及被告卢某、李某某出具的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前述垫付宝系列合同中除部分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约定因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而无效外,其他合同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部分合同内容有效。
  被告未按约定将剩余垫付款149994.83元归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垫付的消费款项149994.83元及支付受法律保护部分违约金(含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合量刑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的消费款项人民币149994.83元以及违约金和迟延履行违约金;被告卢某、李某某对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