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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个法院将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5-04-27 15:25 点击量: 318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今天下午闭幕。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决定指出,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等十个省(区、市)各选择五个法院(含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机制、参审职权、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制度等进行改革。试点地区,暂时停止适用有关人民陪审员事项的相关法律规定。试点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

    记者获悉,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1日下午对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是必要的。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4月22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总体可行。同时,就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在决定中应明确试点工作应当遵循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记者另悉,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内容提出了意见,如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任期、参审案件机制、监督机制、经费保障和培训机制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这些意见,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根据本授权决定制定试点办法时一并深入研究,作出具体规定。

   该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试点期限为期两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