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桂春艳)谭某与梅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梅某又与税某关系暧昧,谭某一怒之下将“情敌”打伤。日前,谭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巴东县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2016年8月30日20时许,谭某在梅某租住的房屋内,通过梅某的手机聊天记录发现梅某与税某关系暧昧,遂与梅某发生争吵后离开。当日23时40分许,谭某返回梅某住处并遇见税某,双方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推搡,谭某用拳头将税某鼻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税某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8月31日,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谭某赔偿税某经济损失18000元,并已全部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谭某积极赔偿了税某的经济损失,税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亦可酌情对谭某从轻处罚。谭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