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中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实行分类管理。与之配套的,则是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
毋庸置疑,聘用制书记员属于审判辅助人员。这些人员主要从事庭前准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担任案件审理、调查、询问过程及采取保全、先予执行措施的记录工作,打印、校对法律文书,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回证及卷宗目录,宣判案件,送达诉讼、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上网,办理审批、盖章、结案手续,扫描、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等诸多事务性工作。
聘用制书记员所从事的工作极其重要、不容忽视。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其工作情况完成得好坏,不仅影响审判工作的质量,而且影响审判工作的效率。如果聘用制书记员职业得不到保障,则不仅难以激发其钻研审判业务的热情,而且也难以调动其从事书记员工作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招聘书记员考试或聘用制书记员招聘考试中,应当放宽考生的学历条件和专业限制,优先从现有的聘用制书记员中招录、招聘书记员,必要时给予其一定的加分照顾,使一些工作时间较长的优秀聘用制书记员能够留得住、干得好。同时,上级法院应当积极协调有关组织、人事、财政部门为人民法院现有的聘用制书记员争取一部分事业或合同编制名额,把一些工作时间较长的优秀聘用制书记员分期、分批地转为事业或合同编制工作人员,由财政部门将这些聘用制书记员所需经费统一列入预算,并予以全额拨付。笔者建议,在《四五改革纲要》的落实和推进过程中,应当尽快建立聘用制书记员的职业保障机制,使他们的工作能够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使他们的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