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1日,陈某某因醉酒驾驶将张某某撞致四级伤残而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645225.02元,除去已支付的58500元,还应赔偿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86725.02元。陈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后经州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陈某某一直未支付赔偿款。2013年5月27日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对陈某某财产状况进行了摸底调查,查明陈某某与其妻方某某(执行中离婚)在翔凤镇桂花树村有三层半房屋一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两证不齐全,评估公司拒绝接受委托进行评估,致使该案执行无法进行。本院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报至县政府,县政府及时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各职能部门大力协助下,最终为该房屋办齐两证。
此后,本院依程序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结果,三次拍卖均流拍。本院经询问申请人是否以保留价接收房屋抵偿债务,申请人予以拒绝。本院继而依照法律程序通过微信公众平台、门户网站、在城乡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对外发出变卖公告。变卖公告期间,被执行人在该房屋墙面多处张贴威胁买房人的告示,导致多位有意向购买的买房人不敢购买。被执行人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本院执行工作的开展,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某某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
因变卖期限已到,房屋无人购买,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申请人又拒绝接收或者管理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只能将查封的房屋返还给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向申请人作了释明和解释,最终申请人同意以物抵债,并补足差价,本院做出以物抵债裁定书,将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2015年7月24日,法院组织人员对执行房屋进行清场交付,申请执行人签字并接受了房屋,本院及时通知被执行人领取清场的物品及房屋补差价。至此,这起持续两年多的执行案件终于执行完毕。
(来凤县法院 张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