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自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全国18个省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以来,至今已一年有余。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在实践中如何适用,成为司法实务部门和理论工作者共同关注的话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组成课题组,以天津市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为样本,分析了速裁程序在实践中适用的基本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
天津被授权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后,市高级人民法院积极部署,制定了实施方案,与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会签了实施细则,为开展试点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从2015年1月1日起,8个试点区县法院正式启动速裁程序。
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8个试点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共审结案件311件,判处被告人318名,占同期审结的全部刑事案件的19.57%,同期审结的同类刑事案件的38.11%,同期审结的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35.42%。其中,东丽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已经占到其同期审结的全部刑事案件的30%以上。总体而言,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具有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8个试点法院2015年1月至6月适用速裁程序分别审结案件37件、21件、37件、82件、51件、83件,案件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反映出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开展不断深入(见图一)。
2.案件类型集中于危险驾驶、故意伤害和盗窃罪。全部速裁案件中,危险驾驶案件为169件,占54.34%;其次是故意伤害案件和盗窃案件,均为43件,各占13.83%,这几类是速裁案件的主要类型(见图二)。
3.量刑上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略高于普通刑事案件。速裁案件中,判处非监禁刑(单处罚金、管制、缓刑)的共135人,比例是42.45%,判处实刑(拘役、有期徒刑)的有173人,另外还有10人被免予刑事处罚。速裁程序案件中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比普通刑事案件40%的非监禁刑比例略高。
4.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比例略低于羁押性强制措施。在强制措施的采取上,适用速裁程序判决的318名被告人中,被取保候审的为145人,监视居住4人,拘留20人,逮捕149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比例略低于羁押性强制措施。
5.审限上基本能10天内结案。所有速裁案件中,5天内审结的为159件,占全部速裁案件的51.13%;5-10天审结的为142件,占45.46%;10-15天审结的仅为9件,超过15天审结的仅为1件。
二、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
1.开庭时间相对固定。在集中起诉、集中审理模式的基础上,试点法院探索建立了每周固定时间集中开庭审理速裁案件的制度。在这种机制下,法院只需将排期开庭表送达检察院,检察院定期派专人出庭,减少了不少工作量,节约了诉讼资源。
2.程序衔接更加顺畅。试点法院尝试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中的各项手续,使得案件各个环节的衔接更为顺畅。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不改变强制措施的,可以不再重新办理强制措施手续,大大简化了流程,节省了办案时间。
3.手续材料均格式化。即将速裁程序中适用的所有文书,如起诉书、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具结书、调查评估委托书、裁判文书等,统一制作参考样式,提高司法效率。
4.开庭与送达起诉书副本可在同一天进行。速裁程序审理案件,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被告人从审查起诉阶段起,即知悉并同意起诉书中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少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尤其是路途遥远、行动不便、工作时间紧张的被告人)也愿意在送达起诉书的当天开庭审理。因此,同一天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开庭的做法具有理论基础,既能加快诉讼进程,又可减少当事人讼累;并且,只要提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询问意见、告知权利,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也不会受到影响。
5.律师值班可以采取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等方式。调研表明,到审判阶段,被告人已经基本明晰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向设在法院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进行咨询的情况相当少。因此,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同时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值班律师值班的形式可以灵活化、多样化,例如可以采取电话值班的方式,有进一步需要的,可以到法律援助工作站进一步当面咨询。
三、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速裁程序的适用率较低。统计表明,8个区县法院在6个月时间里共审结速裁案件311件,占同期审结的全部刑事案件的19.57%,与最高人民法院对各试点预期的30%-40%的适用率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
造成这一问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需检察机关建议启动、调查评估影响速裁适用的因素外,最主要的是基层法官、检察官的工作负担依然很大,适用速裁程序的主动性、积极性不是很高。速裁案件对庭审程序进行了简化,但证据标准与普通案件无异,审理期限又大幅度缩短,这就要求基层法官在庭审以外更短的时间内,投入更多的精力审查判断证据、审结案件,实际上增大了单位时间的工作强度。
2.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比例较低。统计反映,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比例仅为46.86%。这个比例,对犯罪情节较轻的速裁案件而言,应该说不高。
这一现象,与试点法院对刑事政策执行没有完全到位有关,同时也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类型多为危险驾驶案件有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方法,强制措施中如有变更,仅统计最后适用的强制措施。危险驾驶案件在实践中判处拘役的较多,到法院宣判前,往往将被告人的强制措施由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从而送监执行,这就使得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比例在统计中较高。可见,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比例的高低实际上与非监禁刑的比例高低密切相关,判处实刑的越多,法院将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的就越多。
3.从宽处罚的幅度有待加强。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体现量刑激励精神,予以从宽处罚。但调研显示,目前速裁案件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仅略高于普通刑事案件。也就是说,速裁程序本身没有体现出量刑上明显从宽的优势。
这一方面与关于速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从宽处罚的具体幅度与要求有关,另一方面也与速裁案件的类型有关。速裁案件有一半以上集中于危险驾驶案件,而各地对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情况掌握标准很不一致,这就直接影响了速裁案件非监禁刑的比例高低。
4.当庭宣判要求与审批制度存在矛盾。对于审判前后羁押措施有变化,比如宣判后需要收押或释放的案件,不少基层法院都规定了主管院长审批制度。而速裁案件要求当庭宣判,这两者之间就存在一定的矛盾:要做到当庭宣判,就必须提前将收押或释放手续审批完毕。但这种做法给人未审先定、庭审走过场的感觉,背离了庭审中心主义。
5.被告人为了留看守所执行而上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宣判生效后余刑不满三个月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速裁案件中,对于羁押的被告人来说,到宣判时余刑都不长。一些剩余四五个月刑期的被告人,明明对裁判结果没有意见,却因不愿去监狱服刑而上诉,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浪费,也影响了速裁案件的审判效果。
四、进一步完善速裁程序的建议
1.适度放宽证明标准。对于被告人认罪的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来说,没有必要与重大复杂案件适用完全相同的证明标准。适度放宽证明标准,适度减轻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审判机关的认证责任,才能实质性地减轻基层法官、检察官的工作负担,提高速裁程序的适用率。
2.适度扩大适用范围。在目前试点阶段,速裁程序仅仅限于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危险驾驶等案件,适用范围比较狭窄,造成速裁程序适用率比较低,繁简分流、节约资源的效果有限。在下一步的适用中,随着经验的积累、制度的完善,可适度将范围扩展至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上述案件。
3.进一步推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要严格把握羁押的合理性、必要性,尽可能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只要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就要予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另外,如前所述,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比例高低与非监禁刑的比例高低密切相关。因此,进一步推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还需要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
4.明确从宽处罚的要求与幅度。在下一步速裁程序的推进工作中,建议明确速裁案件量刑应当轻于非速裁案件,尽量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并可参照量刑规范化的要求,明确从宽处罚的具体幅度,使速裁程序真正能体现量刑激励精神。此外,危险驾驶案件占所有速裁案件的一半以上,该罪缓刑的适用率直接影响速裁案件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因此,扩大速裁案件非监禁刑的适用,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危险驾驶罪缓刑的适用。
5.将开庭审理改为书面审理。速裁程序的启动条件(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无争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实际上已经把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基本上预先解决。实践中,庭审时间长的六七分钟,短的四五分钟,且基本是程序事项占用时间,实际上庭审只具有程序性意义,再开庭审理反倒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将开庭审理改为书面审理切实可行。审理方式的这一改变,也使得当庭宣判要求与院长审批制度的矛盾自然解决。
6.将二审终审改为一审终审。速裁程序的启动条件是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法律适用无异议、同意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且,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觉得量刑建议不当的,还可以反悔,使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在这些前提下,再对速裁案件二审终审不仅没有实际意义,反而还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天津市的速裁试点表明,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的比例相当低,且提出上诉的大多还是为了能继续留在看守所执行余刑。因此,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可规定速裁程序为一审终审。
(课题组成员:张勇程庆颐董照南张爱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