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柳晓琴)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非法收购、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四男子因非法经营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5年10月,匡某所在的建始县官店镇小战场村及其周边村,部分农户种植的烤烟烟叶未被当地烟叶收购组收购,匡某欲将农户家中未被收购的烟叶卖出。匡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向某、郭某,匡某、向某、郭某共同商议收购烟叶。
由向某主要负责烟叶收购、转卖,郭某主要负责烟叶的定级、称重,匡某主要负责联系烟农、提供场所、雇请小工。匡某联系徐某,给徐某每天工资300元,由徐某与郭某到农户家中收购烟叶,徐某主要负责付款、运输。自2016年10月27日至11月12日所收购的烟叶全部运到匡某指定的场所,由匡某雇请小工进行选级、打捆。
2016年11月12日,郭某联系一辆厢式货车帮忙运输收购的烟叶,在途经巴东县金果坪乡时被巴东县公安局金果坪派出所民警将运输的烟叶查获。经恩施州烟叶中心仓库称重计算,涉案烟叶重5047公斤,经认定,涉案烟叶价值为53292.4元。
巴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向某、郭某、匡某、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运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非法经营罪。
四人共同非法收购、经营烟叶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四人分工协作,其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各自的犯罪情节不同,量刑时应有所区别。四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烟叶已被扣押没收,亦可酌情对四人从轻处罚。向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郭某、匡某、徐某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明显,可以单处罚金。
综上,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郭某、匡某、徐某分别单处罚金10000元、10000元、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