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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故意枪杀孕妇:广西平南民警胡平一审被判死刑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4-02-18 14:43 点击量: 1925

   

  本报贵港2月17日电  (记者  费文彬)今天15时30分,在休庭4天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平故意杀人一案继续开庭,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73324.1元。



   2月13日,贵港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胡平故意杀人一案。贵港市中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平原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2013年10月28日,胡平携带“六四”式手枪到平南县大鹏镇协助湖南省新化县民警刘华、罗忠政调查案件。当日19时许,三人结束工作后到大鹏镇“兄弟酒家”吃晚餐,胡平违规饮酒。21时许,醉酒后的胡平乘车返回平南县城。途经大鹏镇新塱街时,胡平要求下车并在街道上吵闹滋事。22时许,胡平在街道上掏出其佩戴的“六四”式手枪开了一枪,随后进入被害人蔡世勇、吴英(孕妇)夫妇经营的“老牌螺蛳粉店”内,询问是否有奶茶。听说没有后,胡平用枪拍打餐桌,接着持枪朝店内天花板开了一枪,还持枪指着正在店内吃米粉的客人头部。当吴英再次说没有奶茶时,胡平朝蔡世勇、吴英夫妇连开三枪,击中吴英的头部、手部及胸部,致吴英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击中蔡世勇的右肩,致蔡世勇轻伤。



   贵港市中院认为,被告人胡平身为人民警察,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带枪支酗酒,酒后滋事,持枪朝他人射击,造成一名孕妇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胡平酒后过失致人死伤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因蔡世勇与胡平抢枪而击发导致死伤,不能排除胡平作案时属于复杂性醉酒的可能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本案有多名目击证人证实胡平主动开枪射击二被害人,之后才发生被害人蔡世勇与胡平抢夺枪支的事实,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出庭作证均证实,胡平作案时处于单纯醉酒状态,并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胡平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胡平的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平当庭提出了上诉。


公开审理 公正判决

——访广西贵港中院刑一庭庭长李发坚

本报记者 费文彬 本报通讯员 张 磊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10·28”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原民警胡平醉酒持枪故意杀人一案今天作出了一审判决。为此,本报记者连线采访了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李发坚。



   问:对于这起全社会关注的公安民警枪杀孕妇案件,法院在庭审后仅仅4天就作出了一审判决,为此法院做了哪些工作?



   答:我们受理案件后,认真进行了阅卷并要求公诉机关全面提供证据材料,在庭前还组织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召开了庭前会议,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确定了庭审重点。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及时进行了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在全面分析本案证据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能够及时作出判决。



   问:这起案件,法院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做了哪些扎实的工作以保证作出公正的判决?



   答: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均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诉讼法律文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能充分行使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在作出判决时,充分考虑了控辩双方对本案作定罪量刑的意见,对没有采纳的意见,均依法说明理由,严格执行证据裁判和罪刑法定原则,依法对这起社会关注的案件作出公正判决。



   问:原告人在庭审中提出了123万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共7万多元,判决的理由是什么?



   答: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123万余元,是按照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进行计算的,但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排除了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项目。因此,我们不支持原告人提出的上述三个项目的赔偿请求,只支持属于物质损失部分的诉讼请求,经计算只有人民币73324.1元。